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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填空题 1.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将于 (2004年7月1日) 起施行。 2.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 ( 二十 ) 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需要延长时间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告知申请人。 3.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十) 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 (受理) 。 5.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 (即时) 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6.行政机关在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时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举行听证。 8.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9.行政机关对于申请人申请延续行政许可的申请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10.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11.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12.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13.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14.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但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15.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6.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单个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的,一般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17.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18.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 和( 注明日期 )的书面凭证。 19.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0.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2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22.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3.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24.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反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行政机关(赔偿)。 25.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应当(予以撤销),但对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损害的除外。 26.《行政许可法》规定了听证程序,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的时间、地点等,听证应当制作笔录,最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7.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设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该地域范围内)有效。 28.按照许可的内容,可以将行政许可分为(行为许可)和(资格许可)。 29.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0.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31.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基础上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4.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5.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36.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
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37.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38.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39.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40.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41.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国务院对于尚未制定法律的,可用行政法规的形式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42.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通过本[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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