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公告列表

  没有公告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联系站长
您现在的位置: 公务员考试 > 考试资料 > 面试相关 > 文章正文
  2005年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案例最新解析(4)            【字体:

2005年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案例最新解析(4)

公务员考试试题,w w w.1 7 k s . c  o m 公务员考试面试 w w w.1 7 k s 。 c0m
公务员考试论坛
w w w.1 7 k s 。 c0m

进行面试测评的实施者;面试考官应当由通过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获得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三条面试考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纪守法,严守工作秘密;

(三)具有良好个人修养,公道正派,心理健康;

(四)具有大专以上文


化程度;

(五)一般应从事人事管理、的相关业务管理或人才测评等工作3年以上;

(六)了解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和相关政策;

(七)具有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的判断能力与言语表达能力;

(八)具备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面试考官应当具备以下业务条件:

具有一定面试工作经验,参加过系统的面试培训并考试合格,具备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组织开展面试工作;掌握面试技法,对应考人员评价准确;能对改进面试工作提出有益建议。

第五条根据需要,经国务院人事部门批准,用人部门也可聘请部门内有关领导或部门外有关专家担任特邀考官。特邀考官应当接受必要培训。

第六条获得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面试的有关规定,认真及时地开展面试工作;

(二)接受面试培训与工作考核;

(三)自觉遵守面试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公务员录用制度有关规定。

第七条获得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公务员面试组织实施部门的聘请,根据有关规定和面试实施方案行使面试考官的各项职权;

(二)非经国务院人事部门批准,不被免除面试考官资格;

(三)参加面试考官培训和工作研讨;

(四)对面试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

第八条国务院人事部门建立面试考官资格管理委员会,负责国务院各工作部门面试考官资格的评审和授予。

国务院各工作部门负责本部门人员面试考官资格申请的审核。

面试考官资格管理委员会一般由7人组成,包括负责录用考试工作的行政首长、的业务管理人员和有关专家等。

第九条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的第四条规定的人员,可申请面试考官资格。

获得面试考官资格的程序如下:

(一)本人提出取得面试考官资格的书面申请,或由所在单位录用管理部门推荐,填报面试考官资格评审表,由所在部门审核;

(二)接受国务院人事部门组织的考官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三)面试考官资格管理委员会对提交的资格评审材料及申请人的面试工作业绩情况进行审议,认定面试考官资格;

(四)经审批合格者,国务院人事部门颁发《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资格证书》。

上一页  [1] [2] [3] 



★★★【推荐本文,获得积分,免费查看网站收费内容】★★★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国家公务员面试题及答案25
    国家公务员面试题及答案26
    国家公务员面试题及答案27
    国家公务员面试题及答案28
    国家公务员面试题及答案29
    国家公务员面试题及答案30
    国家公务员面试题及答案32
    国家公务员面试题及答案31
    国家公务员面试题及答案33
    2005年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案…

       各省市地方公务员考试分类信息

    安徽公务员考试 北京公务员考试 福建公务员考试 甘肃公务员考试 广东公务员考试 广西公务员考试 贵州公务员考试 海南公务员考试
    河北公务员考试 河南公务员考试 湖北公务员考试 湖南公务员考试 吉林公务员考试 江苏公务员考试 江西公务员考试 辽宁公务员考试
    宁夏公务员考试 青海公务员考试 山东公务员考试 山西公务员考试 陕西公务员考试 上海公务员考试 四川公务员考试 天津公务员考试
    西藏公务员考试 新疆公务员考试 云南公务员考试 浙江公务员考试 重庆公务员考试 内蒙古公务员考试 黑龙江公务员考试
    公务员考试真题 公务员考试试卷 公务员考试试题 公务员考试科目 公务员考试资料 公务员考试报名 公务员论坛 公务员考试网 公务员 

    热线:15528703068 15528703058 电话:3881691
    Copyright © 2004-2008 www.17ks.com 版权所有 蜀ICP备05017543号
    地址:四川宜宾江北阳光苑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 邮编:644000 QQ:82786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