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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实用文书写作大全:条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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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航标周围抛锚、拖锚、捕鱼或者养殖水生物;

(七)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航标管理机关给予奖励:

(一)检举、控告危害航标的行为,对破案有功的;

(二)及时制止危害航标的行为,防止事故发生或者减少损失的;

(三)捞获水上漂流航标,主动送交航标管理机关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设置、撤除、移动专用航标或者改变专用航标的其他状况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拆除、重新设置、调整专用航标。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在航标附近设置灯光或者音响装置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构筑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的。

第二十一条 船舶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碰航标不报告的,航标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危害军用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军用航标工作效能,应当处以罚款的,由军队的航标管理机构移交航标管理机关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例文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五年国库券条例

 

第一条 为了适当集中各方面的财力,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确定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

第二条 国库券的发行对象是:国营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和农村富裕社队;城乡人民个人。

第三条 国库券发行的数额由国务院确定,并从当年一月一日开始发行。交款期限,单位交款元月三十日结束,个人交款九月三十日结束。

... >>


第四条 国库券的利率,单位购买的,年息定为5%;个人购买的,年息定为9%。

国库券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

第五条 国库券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守则

1.概述

守则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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