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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实用文书写作大全:指示、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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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批复。


直接批复是针对下属机关请示的直接答复。

2.写作要点

直接批复由标题和正文组成:

(1)标题和题下标示

直接批复一般由批复机关名称、事项、受文单位名称和文种类别(批复)四部分组成。题下标明发文年、月、日。有时可省去受文单位名称。

(2)正文

直接批复的正文开头一般先写明“你单位×年×月×日的请示收悉,同意或不同意”的表态语,再按批复缘由、批复内容和结束语的顺序写作。批复缘由主要是把原请示名称、字号和年月日写清,以显示其针对性。批复的内容应分条陈述,结束时用“此复”、“特此批复”字样为习惯结语。

直接批复的标题中包含有发文机关和日期的,可不必另行落款。没有的,应在正文右下方签署发文机关和日期。

直接批复的写作,要求针对性强,用语准确、简练。

3.例文

例文一

关于在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金额计算问题的批复

(卫监发(1996)第48号 1996年9月2日颁布实施)

 

浙江省卫生厅:

你厅浙卫发〔1996〕40号文件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对上述条款所述违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应视具体情节,按以下方法计算罚款金额:

(一)对可以认定的违法所得,在处以违法所得最高倍数的罚款数额仍低于对没有违法所得罚款幅度的下限时,按照对“没有违法所得”处罚的罚款下限执行;

(二)对难以或无法认定的违法所得,按没有违法所得处理,在法定罚款幅度内,根据情节确定具体的罚款金额。

此复

例文二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适用中若干问题的批复

(卫监发(1996)第51号 1996年9月9日颁布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上海市卫生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卫生局7月1日的请示、上海市卫生局沪卫法(1996)12号文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中的“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或申请后尚未取得的;

(二)擅自超越或变更卫生许可证核定的内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卫生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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