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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实用文书写作大全:指示、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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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占地建设住房和其它各种建筑物。

(二)特区内干部和职工住房,应由市人民政府房管部门筹资统建,出售或租赁给个人居住。

(三)农村人民公社社员建造私房,也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统一规划,加强管理,建房用地必须报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以便合理布局,节约用地。

对于过去未经批准,私人擅自占地建造的私房,要逐户进行检查,根据其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今后私人擅自占地建造私房的,以违法论处。请深圳经济特区,根据上述精神,按照立法程序,制订有关的单项法规,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公布实施。

珠海、汕头、厦门经济特区的类似问题,也按上述精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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