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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国家公务员考行测法律考点:民事诉讼法            【字体:

08国家公务员考行测法律考点: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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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使用间接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时,需注意以下问题:(1)需有一定数量的证据;(2)该一定数量的证据需彼此具有一定的牵连关系,即能形成证据锁链;(3)相互牵连的数个证据需能够证明一个共同的案件事实。

  第二节 证 明 对 象

  一、证明对象,也称为特征事实,即在民事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

  二、在民事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包括四种:

  1.当事人主张的实体事实。具体包括以下几种事实:一是权利产生所依据的事实,如侵权行为的实施、损害后果的发生等;二是权利消灭的事实,如债务的履行、第三人存在过错等;三是阻碍权利产生的事实,如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等;四是权利变更的事实。

  2.当事人主张的程序事实。如管辖权问题、当事人资格以及行为能力等问题。

  3.证据事实,如书证、物证等是否客观真实,所反映内容与本案待证事实是否相关等。

  4.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即在审理涉外案件的时候,如果涉及到适用外国实体法,或者在审理国内案件时适用地方性法规,必

  须要证明,只是对这一事实的证明方法不同于前三种事实,即只要将外国法律或者地方性法规出示出来就其合法性加以证明,就达到了证明的作用。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中第9条的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即推定事实无需证明,但作为前提的事实需真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即预决事实无需证明。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即公证事实

  无需证明。

  四、此外,该《证据规定》第8条还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承认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包括:

  1.当事人的明示承认。即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2.当事人的默示承认。即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3.诉讼代理人的承认。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

  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第三节 证 明 责 任

  一、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核心,即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以及不能证明时可能承担的不利后果。在我国,根据现行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时,只是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但不是必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为我国还存在人民法院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问题。这也就是说,当事人不能完成证明责任时,只是面临败诉的风险,此时,如果能够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并且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到了有利于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的相关证据,则该当事人依然可以依据人民法院所调查收集的有利证据胜诉


;但是,如果当事人不能完成举证责任,面临败诉风险时,不能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或者虽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但人民法院并未调查收集到有利于该当事人的证据,则该当事人必然会败诉。

  二、对于证明责任问题,主要掌握两个问题。

  证明责任的负担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在民事诉讼中,究竟谁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应看案件的具体情况。

  此外,还需要注意“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所派生出来的两个举证责任规则:一是举证责任的免除,即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属于法定无需举证范围内的事实时,则免除了当事人就其主张的相应证明责任;二是证明责任的转移,即在诉讼过程中,当需要作为证明对象的主张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转移时,证明责任也会随着诉讼主张在当事人之间的转移而随之转移。由此可见,证明责任的免除与证明责任的转移,其基础实际上仍然是“谁主张,谁举证”。

  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是,在有些特殊情况下,再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分配证明责任,则可能形成对当事人的不合理、不公平。 可见,证明责任倒置是侵权纠纷案件中,为了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种特殊规则。

  (一)证明责任倒置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分担

  证明责任倒置原则的确立有利于维护诉讼的公平原则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并不意味着在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况下,全部需要证明对象的证明责任均由持否定态度的被告承担,而是将侵权案件中,原告较为难以举证的待证事实的证明责任倒置于被告。在侵权诉讼中,通常有三大事实需要证明:其一,受害人的损害事实;其二,侵权者的过错、违法行为;其三,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需具有因果关系。在上述三大事实中,原告仅就自己所遭受的损失负证明责任,而其他两个对原告来说较难举证的事实则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

  (二)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4条的规定,在下列侵权诉讼中,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证明责任: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在这种诉讼中,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原告的专利产品制造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在这种诉讼中,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否则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在这种诉讼中,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即由被告证明原告的损害不是自己的行为所致。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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