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公告列表

  没有公告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联系站长
您现在的位置: 公务员考试 > 考试资料 > 行政能力 > 文章正文
  行政法律理论辅导讲座:国际经济法(二)            【字体:

行政法律理论辅导讲座:国际经济法(二)

公务员考试试题w w w.1 7 k s . c  o m 公务员考试面试 ww w。17ks。com
公务员考试论坛
2008年安徽公务员考试报名:1月21日-27日 笔试:3月16日
2008年山东公务员考试报名:3月5日-9日 笔试:3月23日
2008年重庆公务员考试报名:3月3-10笔试:3月30STRONG>

w w w . 1 7 k s . c o m

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

  (三)所发生的损失必须是特殊的。

  三、共同海损损失的构成

  共同海损损失可分为两大类,即共同海损牺牲和共同海损费用。

  (一)共同海损牺牲

  共同海损牺牲是指船舶或货物所遭受的物质损害,它包括:

  1.船舶牺牲

  (1)起浮搁浅船舶所遭受的损坏。

  (2)船舶有意搁浅。

  (3)锚和锚链的牺牲。

  (4)将船用物料充作燃料。

  (5)为共同安全抛弃船舶属具、开舱、凿洞以及救火造成船舶的部分牺牲。

  2.货物牺牲

  (1)抛弃货物。

  (2)为灭火致使货物损失。

  3.运费牺牲

  (二)共同海损费用

  共同海损费用指具有共同海损性质的费用支出。包括:

  1.避难港费用。

  (1)驶往、驶离避难港口的费用;

  (2)避难港的港口费;

  (3)避难期间船员的工资、伙食以及所耗用的物料和燃料;

  (4)修理船舶所必需的在船上搬移或卸下货物、燃料或物料的费用。

  2.救助费用。

  3.代替费用。

  五、共同海损理算

  共同海损理算是指由专门机构认定共同海损是否成立以及如果成立,为确定共同海损损失金额及受益方应分摊的金额而进行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核算工作。

  第九节 船舶优先权

  一、船舶优先权的涵义

  船舶优先权,是指以船舶为标的,以担保特定的债权为目的,特定的债权人通过司法程序扣押船舶以至变卖船舶,得以从变卖船舶的所得价款中依法汪程序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船舶优先权的特征

  (一)船舶优先权具有优先性

  其一般原则是:

  (1)有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

  (2)有担保的债权之间,船舶优先权优先于受抵押权、留置权担保的债权;

  (3)受同一种担保物权担保的债权之间,其受偿位序由法律规定。抵押权以登记先后为准,先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其后登记的抵押权。

  (二)船舶优先权具有附着性

  (三)船


舶优先权具有秘密性

  (四)船舶优先权具有法定性

  四、船舶优先权的标的

  船舶优先权的对象是船舶。这里所谓“船舶”,应理解为船舶本身的价值、运费、其他附属权益,但不包括船舶的保险赔偿金。

  五、船舶优先权的消灭有以下三种情形:

  1.船舶优先权自产生之日起已满1年,优先权人仍未行使(指向法院提出申请,扣押船舶,主张优先受偿)。

  2.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3.船舶灭失。

  船舶优先权消灭,原来享有船舶优先权的债权就转化为普通债权,只是丧失了船舶优先权的优先受偿性。

  第十节 海上保险

  四、海上保险的索赔与理赔

  (一)海上保险的索赔与理赔

  所谓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如保险标的是货物则再加上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超过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

  (二)代位求偿权与委付

  2.委付

  委付是指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发出书面通知,将有关保险标的物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按全部损失予以赔偿的做法。委付如成立,须具备以下条件:

  (1)保险标的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推定全损;

  (2)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发出不附带任何条件的委付通知,其中载明将保险标的物的权利义务转移给保险人的意愿;

  (3)保险人接受委付。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

  委付成立后,其法律后果是:

  (1)保险人取得保险标的物的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2)保险人应按全部损失赔偿被保险人。

  委付如未成立,其法律后果是:

  (1)如保险标的物未发生推定全损,只是发生了局部损失,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物发生推定全损时未及时发出委付通知,则保险人有权按局部损失赔偿被保险人,保险标的归被保险人所有;

  (2)如果保险标的物发生了推定全损,保险人不接受被保险人发出的委付通知,则保险人仍有义务按推定全损赔偿被保险人,保险标的仍归被保险人所有。

  第十章 国际经济争端处理法

  第一节 国际经济争端处理法概说

  一、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主要方式

  国际经济争端是指国际经济法主体之间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产生的法律争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

  (一)司法解决方式

  1.国际司法解决方式

  国际司法解决方式是指将国际经济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的方式。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主要法定组织之一。《国际法院规约》有关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的规定是:(1)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人限于国家,任何组织、团体或个人均不得成为诉讼当事人;(2)国际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包括: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联合国宪章》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事件;关于条约的解释、国际法的任何问题、任何事实的存在如经确定即属违反国际义务者;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的性质及其范围等四类争端,以当事国声明接受强制管辖为前提。

  2.国内司法解决方式

  国内司法解决方式是指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推荐本文,获得积分,免费查看网站收费内容】★★★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公务员考试行政法律理论辅导…
    金路专家王一丁解答行政职业…
    07国家公务员考行测法律考点…
    公务员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复习…
    “文件筐测验”相关知识
    公安基础知识06版中有关时间…
    公安基础知识习题集第七章公…
    公务员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复习…
    公务员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复习…
    财政局限时办结制度

       各省市地方公务员考试分类信息

    安徽公务员考试 北京公务员考试 福建公务员考试 甘肃公务员考试 广东公务员考试 广西公务员考试 贵州公务员考试 海南公务员考试
    河北公务员考试 河南公务员考试 湖北公务员考试 湖南公务员考试 吉林公务员考试 江苏公务员考试 江西公务员考试 辽宁公务员考试
    宁夏公务员考试 青海公务员考试 山东公务员考试 山西公务员考试 陕西公务员考试 上海公务员考试 四川公务员考试 天津公务员考试
    西藏公务员考试 新疆公务员考试 云南公务员考试 浙江公务员考试 重庆公务员考试 内蒙古公务员考试 黑龙江公务员考试
    公务员考试真题 公务员考试试卷 公务员考试试题 公务员考试科目 公务员考试资料 公务员考试报名 公务员论坛 公务员考试网 公务员 

    热线:15528703068 15528703058 电话:3881691
    Copyright © 2004-2008 www.17ks.com 版权所有 蜀ICP备05017543号
    地址:四川宜宾江北阳光苑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 邮编:644000 QQ:82786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