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公告列表

  没有公告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联系站长
您现在的位置: 公务员考试 > 考试资料 > 行政能力 > 文章正文
  金路专家谈行测法律常识之要点            【字体:

金路专家谈行测法律常识之要点

公务员考试试题w w w.1 7 k s . c  o m 公务员考试面试 ww w。17ks。com
公务员考试论坛
2008年安徽公务员考试报名:1月21日-27日 笔试:3月16日
2008年山东公务员考试报名:3月5日-9日 笔试:3月23日
2008年重庆公务员考试报名:3月3-10笔试:3月30STRONG>

w w w. 1 7 k s.c o m

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

  2、合同的撤销不影响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

  3、撤销权行使的期间是一年。

  (四)效力待定的合同:

  1、法定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追认的时间是1年;

  2、在追认的期间内如果未作任何表示,视为否认,合同无效。

  (五)合同生效的要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厂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四、合同的履行

  抗辩权

  1、同时履行的抗辩权: A、互负债务的,无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有权拒绝履行的要求; B、条件:必须是双务合同;当事人约定应同时履行的合同;双方的债务已到清偿期;有对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证据;对方有履行的可能性; C、效力:暂时阻止对方请求权的行使,并非终止合同;对方履行合同后,自己的抗辩权就消灭;一方正确行使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责任由对方承担。

  2、后履行抗辩权: A、互负债务的,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履行不当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 B、条件:双务合同,互负债务;有先后顺序;应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当;抗辩权的行使人是后履行一方; C、效力:暂时阻止当事人的请求权。

  3、不安抗辩: A、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对方未提供担保前,可以中止履行; B、条件(法定事由):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其它情形; C、适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D、效力:中止合同的履行、解除合同

  保全措施

  1、代位权: A、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的债权(对第三人享有到期的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B、债务人的这一行为给另一合同的债权人的到期债权造成损害; C、债权人可通过诉讼程序,通过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限制:同一债权不能重复行使代位权;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无优先受偿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2、撤销权: A、合同的债务人——放弃自己的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非善意第三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后,债务人的行为归于无效——取得财产的对方当事人应返还财产。 B、溯及力: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行为自始无效; C、时效和期间:撤销权的行使时间是1年(与合同撤销的时间相同);除斥期间是5年。 D、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五、合同的变更(协议变更)

   1、时间:生效以后,履行完毕以


   2、原因: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

   3、限制:A、主体不变(如果主体变更则为合同的转让)B、合同的性质和标的不变

   4、方法:协商

   5、约定不明确:推定为未变更

   六、合同的转让:(事实上就是合同主体的变更)

  1、合同权利的转让:

  形式:合同权利的全部转让、合同权利的部分转让

  效力:合同的权利全部转让的,原合同关系消灭,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的权利部分转让的,原合同关系不消灭,受让人和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同期或到期债权的,可以抵消;债务人对债权人(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从随主:主权利转让的,从权利也随之转让(从权利专属于原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不得转让的合同:

  根据合同的性质不得转让(基于身份关系订立的合同——抚养费、赡养费等;基于信任关系订立的合同——委托合同、赠与合同、接受特定的医疗服务);

  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涉及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程序:无需经原债务人同意,但应该通知债务人。通知不得撤销(经债务人同意的除外);

  2、合同义务的转让:

  A、种类:合同义务的全部转让、合同义务的部分转让

  B、效力:全部转让——新的债务人取代原债务人,承当全面履行义务的责任,享有全部的抗辩权;从债务也转移(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部分转让——新债务人假如到原债务中,与原债务人共同承当债务。 C、程序:债务人应当通知债权人,并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否则不发生效力。

  3、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 A、程序: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一方应征得另一方的同意;B、限制性的规定: 不得转让法律禁止的权利;

  从权利一并转让(专属于自身的除外) 不影响债务人抗辩权的行使

  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的,可以主张抵消 必要时办理批准、登记手续。

  七、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合同的消灭)

  (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法定事由)

  1、履行终止  2、解除  3、抵消 4、提存 5、免除 6、混同 7、其它

  (二)合同的解除

  1、种类: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单方解除、通知解除)

  2、约定解除:

  (1)、协商解除: A.时间:合同生效后,履行完毕之前 B.程序:协商一致 C.限制:不能违反合同成立的条件、不能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2)约定解除权: A.即约定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B.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必要时(法律规定)要经有关部门的批准。

  3、法定解除: (1)时间:合同生效后,履行完毕以前 (2)解除权的行使者:合同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3)法定事由: A.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 B.履行期限届满以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一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义务 C.当事人一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推荐本文,获得积分,免费查看网站收费内容】★★★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金路专家谈行政公文写作--主…
    专家谈行测法律常识之考试要…
    金路专家谈行测法律常识之要…
    专家谈行测法律常识之考试要…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素质考…
    公务员考试:《公安基础知识…
    点拨:公务员行政能力测验重…
    2007年行政职业能力测试数量…
    专家备考点拨(八)行政职业能…

       各省市地方公务员考试分类信息

    安徽公务员考试 北京公务员考试 福建公务员考试 甘肃公务员考试 广东公务员考试 广西公务员考试 贵州公务员考试 海南公务员考试
    河北公务员考试 河南公务员考试 湖北公务员考试 湖南公务员考试 吉林公务员考试 江苏公务员考试 江西公务员考试 辽宁公务员考试
    宁夏公务员考试 青海公务员考试 山东公务员考试 山西公务员考试 陕西公务员考试 上海公务员考试 四川公务员考试 天津公务员考试
    西藏公务员考试 新疆公务员考试 云南公务员考试 浙江公务员考试 重庆公务员考试 内蒙古公务员考试 黑龙江公务员考试
    公务员考试真题 公务员考试试卷 公务员考试试题 公务员考试科目 公务员考试资料 公务员考试报名 公务员论坛 公务员考试网 公务员 

    热线:15528703068 15528703058 电话:3881691
    Copyright © 2004-2008 www.17ks.com 版权所有 蜀ICP备05017543号
    地址:四川宜宾江北阳光苑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 邮编:644000 QQ:82786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