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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的任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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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任用公务员时,一般遵循下列程序:

   (一)提名

   通过行政领导提名,党组织推荐、群众民主推荐、个人自荐等方式提出拟任职人员名单。为了充分体现量才适用,举贤荐能的原则,搞好任职的提名工作,主管人事的部门以及 各级领导应当特别注意在平时的工作中全面地考察每一位公务员,对他们的工作成绩、能力以及素质等做到心中有数,并且掌握各级公务员的后备力量、储备状况,做到有计划地提升。

   (二)考察

   人事部门对被提名的拟任职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能力和表现等进行全面考核。必要时,还可以进行测验或考试。对拟任领导职务的,还应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必要时可以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

   (三)呈送

   人事部门对拟任职公务员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整理出客观、公正、全面、详实的考核材料,并填定《国家公务员职务任用审批表》一并报送任免机关。

   (四)审批

   任免机关根据公务员管理权限和上报材料,集体讨论,作出任职决定。按规定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备案的,还要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五)任命

   由任命机关发布任职决定,委任领导职务的,要颁发任命书,并通知任职人员到职。

   (六)公务员任职的各项程序完成后,要对有关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为了保证公务员能够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做好本职工作,同时防止企事业单位利用国家行政权力从事各种营利活动,防止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获取非法收入,从而保持公务员的廉洁,国家公务员管理机构对公务员的任职,提出了一些必要的限制条件,具体如下:

   (一)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工作需要特殊情况下的兼职,必须对拟兼职人员的本职工作和兼职工作的工作量,及本人的工作能力进行综合分析,经审核确定能够胜任,并按法定程序由任免机关批准,方可在国家行政机关内兼任一个实职,但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二)为保证国家公务员队伍的年龄梯度结构,国家拟规定担任不同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的最高任职年龄。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达到最高任职年龄时,任免机关应免去其所担任的领导职务,任命非领导职务或交流到其他机关和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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