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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剖析公务员法之2007年6月北京市公务员录考            【字体:

剖析公务员法之2007年6月北京市公务员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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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已经在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通过并于2007年1月1日实施。

《公务员法》: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十一条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述条件只是最基本、最一般的录用条件。最基本是指以上七大条件是报考任何公务员职位的最低要求,七大条件缺一不可;最一般是指对于特殊职位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基础上还需要其他方面的要求。(比如:考警察:除了加考《公安基础知识》外还有身高、体能、视力等条件限制;考法官、检察官:不仅要通过公务员考试,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公务员法》: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类行政执法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各人事厅(局)根据招考的职位情况一般都按照上述要求分为2至3类。

一般来讲, 综合管理类:考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一》、《申论》两科

行政执法类:考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二》、《申论》两科

专业技术类:考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二》一科

这里讲的一、二类也就是常说的甲类、乙类、丙类或A类、B类、C类。当然,也有的地方在此基础之上加考《英语基础》或把《公共基础知识》单独考试。

《公务员法》:第四章 录 用

第二十二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这一点是很多考生不能够理解的,也是参加2007年北京市6月份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考生最关注的。众所周知,国家公务员考试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工作人员录用考试(由人事部组织的统一考试,属于职位考试)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由地方人事厅(局)考试中心组织的考试,是否属于资格考试和职位考试以公告为准)。

对于中央、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工作人员录用考试,不论是应届生还是社会其他人员,只要符合《公务员法》第二章第十一条的规定,都可以报名参加考试。但是,对于地方公务员的考试,不论是考试时间、户籍、是否应届生等都做了不同的安排。以北京为例:

北京每年公务员考试分三次进行:

第一次考试时间为1月下旬至2月上旬之间,报考时间一般在考试前1个半月。本次考试只针对京外地区北京生源,其他人员不能报考。(京外地区北京生源:指原籍在北京,现在京外地区上大学的应届生)

第二次考试时间为6月上旬或中旬,报考时间一般在4月底、5月初。本次考试只针对社会其他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包括:社会在职人员、待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具体以考试公告为准),一般都要求是北京市户口(具体以公告为准),本次考试应届生不能报考。

第三次考试时间为12月中旬,报考时间一般在11月初。本次考试只针对北京市各高校应届生,社会其他人员不能报考。

望广大考生在准备公务员考试的时候不要盲目报考,一定要看清楚每次考试的招考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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