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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依法行政读本》问题解答--综合知识部分            【字体:

《公务员依法行政读本》问题解答--综合知识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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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问: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哪几个阶段?
答: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是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反映、总结和升华。从总体上看,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1982年党的十二大,这是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主要观点的形成时期。
(2)从1982年党的十二大到1987年党的十三大,这是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逐步展开、形成轮廓的时期。这一阶段,邓小平法制理论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将法律的作用由政治领域进一步扩展到经济体制改革方面上,强调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控制和调节经济运行是建立新型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
(3)从党的十三大到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和党的十四大,标志着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成为一个比较完整的科学体系。
(4)从党的十四大到党的十五大。这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第三代领导集体在新的历史条件和实践过程中发展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阶段。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郑重提了出来,并且将依法治国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目标,这是对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丰富和发展,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新的里程碑。
  2.问: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主要贡献有哪些?
答:(1)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战略地位。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揭示了民主法制与社会主义必然的内在联系。完备的法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特征和本质要求,没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这是邓小平法制理论的一个基本观点,也是邓小平法制理论对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和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重大贡献。
(2)深化了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的认识。
(3)阐明了民主与法制的辨证关系。
(4)揭示了法制建设与现代化的内在关系。
(5)全面阐述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6)指明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方式和步骤。
    3.问: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4.问: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和要求是什么?
答:江泽民同志说:“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江泽民同志的这段论述,高度概括了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和要求:
(1)人民是实行依法治国的主体。
(2)依法治国的对象是国家的各项工作。
(3)依法治国的依据是宪法和法律。
(4)依法治国的关键是树立法律的极大权威,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5.问:为什么说依法治国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必然选择?
答:历史的经验教训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现实充分表明,要建设一个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没有完备的法制,不实行依法治国是不可能的。
(1)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历史的经验证明,市场经济愈发展,就愈需要法治。
(2)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法律本身就是人类社会进入文明时代的产物。法律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反映出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法律在现代文明社会中特别是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
(3)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在保证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有序运转中具有重大意义。
    6.问:依法治国的核心与目标是什么?
答:依法治国的核心就是要解决国家权力依法运作的问题,从而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依法治国的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7.问: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是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民主和专政的各个环节,都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8.问:党的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如何?
答:党通过领导国家机关制定法律、法规,从而将党的政策转化为国家的意志,上升为法律。党的政策之所以能转化为国家意志,上升为法律,在于两者都是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在于两者共同服务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都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政策与社会主义法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但两者也有很大区别,政策无法代替法律。社会主义法和党的政策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之间相辅相成,相互作用。社会主义法需要党的政策来指导,党的政策需要社会主义法来实现。我们既不能将两者对立起来或割裂开来,也不能将两者简单地等同起来。
    9.依法治国的领导核心是什么?
答: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也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领导核心。
    10.问: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概念是什么?
答:法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其目的在于维护、巩固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我国社会主义法,是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并由社会主义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11.问:法有哪些特征?
答:(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2)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4)法是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5)法是规范、原则和概念的统一体。
(6)法律规范的形式是特定的,是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用规范性文件表现的。
    12.问:法的要素有哪些?
答:法的要素包括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法律规范在法的系统中处于主体地位。法律原则是制定或实施法律规范所必须遵循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可分为一般社会原则和法理原则两大类。
    13.问:法律规范的结构是什么样的?
答:法律规范的结构是指法律规范的构成因素。由于法律规范的结构是法律规范内在的、逻辑上的分析,通常法律规范的结构又被称为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它包括条件、模式和后果三个部分。
(1)条件。条件又称假定或假定条件,是指法律规范中指出的适用该法律规范的条件或情况的部分。例如,《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的“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即是法律规范要素的条件部分。
(2)模式。模式又称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规则本身的部分。它指明人们行为的方式和尺度,明确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这是法律规范最基本的组成部分。行为模式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可以这样行为的模式,即法律规范允许作些什么。如《行政诉讼法》第24规定的“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二是必须这样行为的模式,即法律规范规定的应该做什么、要求做什么。如《国家安全法》第18条规定的“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收集证据时,公民和有关组织应当如实提供”。三是不准这样行为的模式,即法律规范规定的禁止实施的某种行为,不应该做什么。如《行政诉讼法》第33条规定的“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3)后果。后果又称制裁,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人们在作出符合或者违反该法律规范行为时,将带来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的部分。法律规范的后果,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肯定式的后果,包括对合乎法律规范行为的赞许、奖励和保护等。二类是否定式后果,即对违反法律规范行为所给予的法律制裁。
    14.问:什么是授权性规范?
答:授权性规范是指授予公民、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有权自己作出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规范。授权性规范按照规定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关于授予国家机关、公职人员某种权力或职权的规范。如行政立法权、行政管理权、审判权、检察权、监督权等;二是关于授予公民、法人、社会团体某种权利的规范。针对公民、法人的授权性规范与针对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授权性规范有所不同。授予公民和法人的权利的行使与否,决定权在于权利主体自身,由他们自行决定,法律并不干涉。而授予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力,是法定的职权,具有义务性,一般情况必须履行,否则就是违法和失职。
    15.问: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渊源包括哪些?
答:当代中国法律渊源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制定法形式,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渊源可分为以下几类:
(1)宪法。宪法是集中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规定国家制度、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其主要功能是制约和平衡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国最高的法律渊源。宪法主要由两个方面的基本规范组成,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是其它附属的宪法性文件,主要包括:主要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国籍法、国旗法、国徽法、保护公民权利法及其他宪法性法律文件。
(2)法律。这里的法律专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狭义的法律,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两类。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指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带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统称,如刑法、民法、诉讼法以及有关国家机构的组织法等法律。非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种具体社会关系或其中某一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统称。其调整范围较基本法律小,内容较具体,如商标法、文物保护法等。
(3)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文件。
(4)地方国家机关的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文件。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权力机关,在其法定的权限内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辖区内有效。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适用范围是该民族自治地方。
(6)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特别行政区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的各类法的形式,是我国法律的一部分,是我国法律的一种特殊形式。
(7)国际条约。经我国政府签订、加入、承认后的国际条约也是我国的一种法的渊源。国际条约的名称,除条约外还有公约、协定、议定书、宪章、盟约、换文和联合宣言等。
    16.问: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哪些法律部门?
答: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以下法律部门: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婚姻法;环境法;刑法;诉讼法;军事法。
    17.问:行政法的概念是什么?
答: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由调整行政管理活动中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之间发生的行政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行政法目前尚无统一的法典,主要散见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之中,数量众多。
    18.问:如何理解法律适用的效力范围?
答:法律的效力范围即法律的生效范围,指的是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发生效力。法律效力包括法律在时间上的效力范围、在空间上的效力范围和对人的效力范围。
(1)法律适用的时间效力。法律适用的时间效力范围是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以及法律对其颁布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既往的效力的问题。
1)法律的生效时间。法律的生效时间通常有这样几种情况:从法律公布之日起立即生效;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比照其他法律的生效时间来确定本法的生效时间。
2)法律的终止生效时间。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新的法律公布实施后,原法律自然失去效力;以新的法律的颁行取代原有法律并在新法中明文宣布原有的法律废止;有的法律因已完成其历史任务而自然终止效力;法律本身明确规定的本法生效期限届满,该法自然终止效力;由有关国家机关发布专门的决议、决定,宣布废除某些法律,从宣布废除之日起,该法停止生效。
3)法律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法律溯及力是指新法颁布后,对它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凡适用的,就具有溯及力;如不适用,就不具有溯及力。我国的法律在一般情况下没有溯及力,但刑法的适用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2)法律适用的空间效力。确定空间效力通常是根据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和其自身的范围,据此,我国法律适用的空间效力范围有以下几种:
1)在全国范围内生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和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一般都属于此类。
2)在局部区域内生效。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在所管辖的区域内生效。
3)有的法律在一定条件下其效力可以超出国境。
(3)法律适用对人的效力。我国法律适用对人的效力采用的是以属地主义为主、以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为补充的原则。具体为:
1)对中国公民的法律效力。凡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在我国境内的一律适用我国法律,在国外,原则上仍适用我国法律。但由于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同,在国外的中国公民适用我国法律可能会同所在国法律规定相矛盾,对此,既要维护我国主权,又要尊重他国主权。如《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2)对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法律效力。中国法律对外国人的适用问题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对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适用中国法律;二是外国人在我国境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的,符合我国刑法有关规定的,要适用我国刑法。
    19.问:法律解释可以从不同角度作哪些分类?
答:(1)按照解释的主体和法律效力的不同,可以分为法定解释和非法定解释。
(2)按照解释的效力范围不同,可以分为规范性解释和个别解释。
(3)按照解释的尺度不同,可以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扩充解释。
(4)按照解释方法的不同,可以分为语法解释、系统解释、历史解释和逻辑解释。
    20.法定解释与非法定解释有何不同?
答:法定解释又称为正式解释、有权解释或官方解释。它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职权,对有关法律规定所进行的解释。按照进行解释的国家机关的不同,法定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三种。法定解释同被解释的法律规定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所以也称为有效解释。
非法定解释又称为非正式解释或无权解释,是指未经授权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对法律规范所做的没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分为任意解释和学理解释两种。非法定解释虽然没有法律效力,但对于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普及法律知识、为法律适用机关提供参考意见、促进其全面正确地适用法律以及推动法学研究的深入等仍具有重要意义。
    21.问:我国法律解释体制是如何构成的?
答:我国的法律解释体制是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的:
(1)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所进行的解释。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对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这是国家最高的法律解释权。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与其所解释的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所进行的解释。这类解释是指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做的解释,包括两类:一是审判解释;二是检察解释。司法解释仅限于具体的应用法律问题,而不能通过解释改变法律的规定,违宪和违法的解释都是无效的。
(3)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解释。这是指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所做的解释,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运用的问题所作的解释;二是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自己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解释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4)国家地方政权机关的解释。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定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作出决定。凡是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这两种法律解释只在本地区所辖范围内有约束力。
    22.问:什么是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有哪些特点?
答:法律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同义。狭义的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和法律制裁相联系的法律责任,即违法者对自己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责任。
法律责任与其他社会责任如政治责任、道义责任等相比有原则的区别。其特点在于:
(1)法律责任与违法有密不可分的联系,违法是承担法律责任的根据。
(2)法律责任是由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大小、范围、期限、性质,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
(3)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必须由国家专门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来进行,其他组织和个人无此项权力。
(4)法律责任的承担以国家强制力作保证。
    23.法律责任的种类有哪些?
答: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不同可以将法律责任分为以下几种:
(1)违宪责任。违宪责任是指由于违宪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违宪责任是法律责任中最为特殊的一种,主要表现为政治上的、领导上的责任。
(2)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由于刑事犯罪而承担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是所有法律责任中性质最为严重、制裁最为严厉的一种。刑事责任主要是人身责任,刑事责任的主体主要是公民,但也可以是法人。
(3)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由于民事违法行为而承担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一种财产上的责任。民事责任的主体主要是公民或法人。
(4)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由于行政违法行为而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的主体比较广泛,除了以国家机关和国家公务人员为主之外,还可以是普通公民或其他组织、团体。
    24.问:法律责任认定的原则是什么?
答:(1)法律责任认定的一般原则包括:责任法定原则;责任自负原则;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原则;责任平等原则。
(2)法律责任认定的特别原则包括:无过错原则;连带责任原则。
    25.问:什么是法律制裁?法律制裁的种类有哪些?
答:法律制裁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法律制裁的目的是:恢复被破坏的法律秩序、教育违法者本人、保护现行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
根据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的性质不同,法律制裁可以分为违宪制裁、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
(1)违宪制裁是对违宪行为实施的一种强制措施。制裁的措施有:撤销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罢免国家机关的领导成员。
(2)刑事制裁也称刑罚,是人民法院对犯罪行为实施的惩罚措施。刑罚是最严厉的一种法律制裁。
(3)民事制裁是由人民法院对民事违法行为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4)行政制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所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行政制裁分为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劳动教养三种。
    26.问:行政管理与一般管理有何不同?
答:行政管理又可称为行政,是国家最重要的职能之一。行政管理作为一种国家的组织活动,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它与一般管理的不同之处在于:以国家的名义,通过法律的形式实施,并以国家的强制力作保证。
    27.实现法治国家的前提是什么?
答:要实现法治国家,其前提是宪政,而宪政的核心特征就是对国家权力的法律限制,是要建立有限的、负责的政府,防止专横的、权威的和绝对的统治。
    28.我国行政组织的性质是什么?
答:行政组织是国家机构的重要形式之一,国家性质决定行政组织性质。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我国行政组织的性质,即是社会主义的人民政府。我国行政组织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29.问: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什么?
答: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30.问:国务院的性质、地位和组成是什么?
答: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由全国人大产生,受它监督,并向它负责和报告工作。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组成。国务院总理的任期为5年。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1.总理负责制的具体表现是什么?
答: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具体运用。总理负责制的具体表现是:
(1)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2)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及任免行政人员,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方案,都必须由总理签署。
(3)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由总理领导,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总理提出,由全国人大决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4)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委员会议。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在国务会议上讨论,由总理集中正确意见,形成国务院的决定,不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定。
    32.问:国务院的机构是如何设置的?
答:国务院的机构设置包括:
(1)各部、各委员会。
(2)直属机构。
(3)办事机构。
(4)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实行审计监督。国务院的审计机关称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3.问:国务院的职能有哪些?
答:国务院的职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政治职能。政治职能是行政组织的基础职能,它包括民主和专政两方面。
(2)经济职能。我国行政组织的经济职能是通过行政组织中管理经济的有关部门实现的,主要包括综合管理部门、职能管理部门和经济监督部门,实施对国民经济的全面管理。
(3)文化职能。
(4)社会职能。
    34.问:国务院有哪些职权?
答: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务院的职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法规的制定和发布权。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2)行政措施的决定权。
(3)提出议案权。
(4)对所属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权及管理权。
(5)对国防、民政、文教、经济等各项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权,对外事务的管理权。
(6)行政人员的任免、奖惩权。
(7)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授予的其他职能。
    35.问: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情况如何?
答:(1)省、自治区、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州长、副州长,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2)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
(3)乡、民族乡的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镇人民政府设镇长、副镇长。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36.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哪些职权?
答:(1)执行本级权力机关的决议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2)管理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行政工作。
(3)依法保护和保障公民各方面的权利。
(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并监督其下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任免、考核、奖惩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5)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37.问:行政机关产生官僚作风的原因有哪些?
答:(1)思想认识上的原因。由于受封建意识的影响,某些在领导部门工作,以及在领导身边工作的人自视特殊,脱离实际,脱离群众,高高在上,养尊处优。
(2)行政编制过大,文件过多,也是导致官僚作风的重要原因。
    38.问:怎样理解行政组织活动中的依法行政原则?
答:(1)《宪法》第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行政是现代行政管理的大趋势,其核心是法制化管理。
(2)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有法可依是依法行政的前提,依法行政的落实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努力实现“两个转变,两个提高”的奋斗目标。
(4)依法行政是国家对社会实行的管理,现代社会离不开法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社会需要以法来确定和保障一定的社会制度和社会关系,只有实现依法行政,国家行政管理才具有强制力和权威性,才能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才能保证改革开放的顺利发展。
(5)依法行政是促进政府管理民主化、科学化的有力手段和必要保障。
(6)实现依法行政,充分发挥行政管理法制作用,是中国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39.问:如何理解依法行政?
答:依法行政首先要有法,没有法就没有行政所依据的基础。依法行政中的“法”既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也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即规章以上的规范性文件都是行政管理活动的依据。
依法行政中的“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所从事的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
因此,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在从事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符合法律规定,完全按照法律的要求去做,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依法行政的标准。
    40.问:依法行政的内容是什么?
答:依法行政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机关的立法行为应遵循依法行政原则;二是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应遵循依法行政原则。
    41.问:依法行政对行政立法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在制定规范、实施立法活动等抽象行政行为时应符合法律优先的要求。法律优先从狭义上说,指法律在效力上高于任何其他法律规范;从广义上说,是指上一层次的法律规范的效力高于下一层次的法律规范。遵守法律优先原则应做到:
(1)在法律已经对某些事项作了明确规定时,法律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与法律相抵触的或相违背的规定。
(2)在法律对某些事项没有作明确规定,而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作了规定时,一旦法律又对该事项作了规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必须让位于法律的规定。
(3)与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和部委规章的规则相对应,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效力等级高于地方性规章;上级政府文件的效力等级高于下级政府文件。
(4)与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与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相抵触的行政规章,应当由有关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予以撤销或改变。
    42.问:依法行政对行政执法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行政机关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利的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2)行政机关的职责和职权永远是统一于一体的,即“权责一致”。公民的权利是私权利,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而行政机关的职权是公权力,公权力必须行使且不得放弃。
(3)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仅要遵守或依据实体法,而且要遵守程序法。
(4)所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撤销或者改变。
    43.问:如何区分依法行政与行政相对人守法?
答:它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守法,也可称为“依法治官”。主要是针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要求,而并非针对行政相对人。依法行政也不是指行政机关用自己制定的文件去治理相对人,而是行政机关在进行管理时必须首先符合法律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的处理必须完全按照法律的规定去做,法律赋予行政机关何种权力,行政机关便具有何种权力,而不能在法律范围之外随意地创设权力,剥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44.问:依法行政与法治有什么区别?
答:法治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并选举其他国家机关的组成人员执行法律。法治的范围是全社会性的,并且要求个人、组织、企事业单位都必须遵守法律规定;而依法行政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其范围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45.问:依法行政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1)依法行政对于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与尊严,维护宪法的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2)依法行政对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具有重要意义。
(3)依法行政对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46.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哪些内容?
答: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个人权益、合伙权益、法人权益以及其他组织的权益,其内容包括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权、财产权等法律权利和自由。
    47.行政执法监督有几种?
答: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遵守法纪的情况进行了解和督促的活动。行政执法监督有以下几种:
(1)权力机关的监督,即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调查、质询、询问、视察和检查等手段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全方位监督。
(2)司法机关的监督,是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通过行政诉讼、行政侵权赔偿诉讼、执行、刑事诉讼、司法建议等监督手段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审判、检察的活动。
(3)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是由行政系统内的各级政府及其所属的各个工作部门之间对行政行为的实施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4)政治监督,即由各党派、各政治性社会团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5)社会监督,即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的一种没有法律效力的监督。
    48.问: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包括什么?
答:(1)层级监督,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上级行政机关对于下级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对公务员的行政行为实施监督以及依法享有行政复议权的本级政府或上级主管机关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行政行为实施监督。
(2)专门监督,即由依法设置的审计机关和监察机关对特定范围内的行政行为的监督,在我国指审计监督和行政监察。
    49.问:行政规范的出现与存在的原因是什么?
答:(1)法律制定所需的时间太长,而社会对法律规范的需求量越来越大,这一矛盾造成并非所有法律规范都能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
(2)对于某些事项,用法律进行规定并不成熟,只能通过行政立法方式进行实验和探索。
(3)有些事项涉及政策性调整,变化很快,不可能用法律的形式对其加以规范。
    50.问:判断行政法律规范是否合法有效的依据是什么?
答:(1)制定主体是否合格,是否有权制定行政法律规范。
(2)制定主体是否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有无越权。
(3)制定主体是否依据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律规范。
    51.问:我国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有哪些?
答:法律规范是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并非所有的国家机关都有权制定法律规范,哪些国家机关有权制定法律规范是由一个国家的国体、政体、国家结构形式、历史传统以及民族等一系列客观因素所决定的。我国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有: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法律。
(2)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可以制定行政法规。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其他符合条件经国务院批准的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4)民族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自治机关,有权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5)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作为国务院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法规性文件。
(6)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为地方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其他符合条件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法规性文件。
除上述国家机关外,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都不能制定法律规范。如确有比哟制定法律规范,必须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门授权。
    52.法律规范的制定程序一般包括哪几个环节?
答:法律规范的制定程序即立法程序,一般包括法案的提出、审议或审查、表决或决定、公布和备案4个环节。
    53.哪些事项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
答:(1)国家主权的事项。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4)犯罪与刑罚。
(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6)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7)民事基本制度。
(8)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9)诉讼和仲裁制度。
(10)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54.问:行政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是什么?
答:所谓适用规则,就是在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时,正确适用法律规范应当适用的原则。
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协调统一,立法法对各种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作出了明确规定。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法的位阶就是指法的效力等级。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上级政府规章的效力高于下级政府的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自治地方内优先适用,经济特区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优先适用。
(2)同位阶的法律规范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实施。同位阶的法律规范,实践中容易引起冲突的主要是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因此,立法法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的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如果规章之间发生冲突,应根据该事项属谁权限范围来确定如何适用规章。若是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发生冲突,则应根据该事项是属中央管理的事项还是地方管理的事项来确定如何适用。
(3)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所谓特别规定,就是根据某种特殊情况和需要规定的调整某种特殊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一般规定就是为调整某种社会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这项规则适用于同一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情形。
(4)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在新法与旧法之间,新的规定和旧的规定之间产生冲突时,就要确立这一规则选择适用。
(5)不溯及既往原则。法律规范的溯及力是关于法律规范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问题,即法律规范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法是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的,这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肯定这一原则的同时,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溯及既往。
以上适用规则是相互联系的整体,应当统筹运用。
    55.解决法律规范冲突的机制有几种?
答:解决法律规范冲突的机制有两种:一是裁决机制;二是改变和撤销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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